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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

江西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5年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9 10:51 浏览次数:270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设区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城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15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5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5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人次及以上150人次以下,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80%的单位;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50人次及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4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8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特别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4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设区市择优推荐;军队和武警部队无偿献血促进奖以团(营)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卫生部门择优推荐。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0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5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2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26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城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设区市。其获奖标准为:

(一)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团级及团级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18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初审、统计、公示、报送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区后勤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审核、公示、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五星级);

(四)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区后勤部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四)无偿献血先进城市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设区市有关部门收集、初审、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对审核结果,在本地区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三)“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各设区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制定评定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各地应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个人、集体、设区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于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红十字会和江西省军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4月8日发布的《江西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