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吉安市红十字会信息,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吉安市红十字会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江西省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吉安市红十字会信息或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机关及会属各单位运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公正公平、服务群众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媒体、捐赠人监督。
第五条 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会党组定期研究信息工作,并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监事会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并及时反馈监督意见。
第六条 办公室是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机关各科室、会属各单位是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规范、落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会属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确提供下列重点信息,经审批后,选择官方网站发布等方式主动予以公开:
1. 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以及现任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等管理层信息;
3.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4.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分配情况;
5.财政预算、决算,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审计信息;
6.“三救三献”工作相关信息及会员、志愿者队伍和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等相关信息;
7.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作信息,不得公开。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予以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九条 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信息的公开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要求,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1.通过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
2.通过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
4.有利于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合格并经分管会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要主动接受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所发布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地补充和更正。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后,对发布信息材料进行分类存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