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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红十字会自动体外除颤器及应急救护一体机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13 14:59 浏览次数:27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红十字系统对自动体外除颤器(以下简称“AED”)及应急救护一体机(配有AED等,以下简称“一体机”)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应急救护一体机视觉形象系统规范手册(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办法所称AED及一体机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布设,带有红十字标志的AED和一体机等急救设备。

 

第二章   设备管理与维护

   红十字会在公共场所配置AED或一体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配置、属地管理的原则安装AED设备的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或者单位为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落实管理维护责任市、县红十字会应与设备安装场所管理责任单位签署协议,明确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后续电池、电极片等耗材的采购和更换、AED或一体机报废等事宜。

第三条  每台AED或一体机应明确一名管理责任人,负责设备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专人值守或安装电子监控。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红十字会报备。

第四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保证AED方便取用(外箱或机柜门不上锁,不用扫码可开外箱或机柜门)。

第五条  管理责任单位不得随意移机或拆除AED,确需移机或拆除的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辖区红十字会报备。

第六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在箱体或柜机外部粘贴警告用语和警示标识,禁止在非必要时启动AED。

第七条  已配置AED或一体机的单位或场所应在本单位或场所平面示意图上标示AED位置,并在重要出入口、AED放置处设置明显的AED导向标识。

第八条  加强一体机户外显示屏的安全管控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户外显示屏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确保显示屏安全稳定运行。发现显示屏被篡改、被插播、被攻击的情况或者发现其他影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信息时应第一时间关闭。

第九条  管理责任单位对配备的AED和一体机应每月巡检一次,确保紧急时刻能取可用。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ED设备信息、AED耗材状态及效期(含电极片状态及效期、电池电量)、AED位置及急救物品效期、机箱耗材、机箱位置、机箱电量、通讯日志(如为智能化)、标志标识、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情况等。

第十条  针对检查出的问题,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解决,以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培训演练与监测

 第十一条  设备安装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AED+急救卫士”快速响应机制,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相关课程,掌握CPR+AED操作等急救技能,在AED醒目位置处公示单位设备责任人信息和不少于5名红十字救护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按照要求开展复训、补训。

第十二条  市、县红十字会负责对使用人员进行应急救护培训,指导有条件的设备安装场所所在单位建立红十字救护志愿者队伍,平时加强训练演练,突发时刻及时响应。

第十三条  市、县红十字会应定期对辖区内配置的AED进行检查维护、统一管理。向配置单位了解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维护保养、标识规范使用和用电安全等日常管理情况;应急救护队伍建设、应急救护响应机制等急救能力建设情况;是否存在停用、挪用设备情况。对了解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管理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四章   红十字标识使用

 第十  红十字系统布设的AED和一体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相关要求,规范使用红十字标识。红十字标识应设置在外箱或机柜的显著位置,不得遮盖、污损。

第十五条  有关标志标识、视觉形象等应符合《江西省红十字会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和应急救护一体机配置及维护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AED或一体机达到报废年限或已不能使用时,应去除外箱或机柜上的红十字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做好AED或一体机日常管理工作的,由红十字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红十字会酌情处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