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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红十字会执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9 10:51 浏览次数:3532次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推进执委会议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二、执委会议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挂职副会长及其他执委组成。兼职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室(单位)负责人列席。执委会议由常务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委托的其他会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一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请假。执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分管该项业务的会领导应当到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表明自己的态度。执委(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执委会议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研究全省红十字会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活动,决定需要请示、报告上级的重要事项;

(二)贯彻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审议提交监事会、理事会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筹备安排召开上述会议的工作;

(三)审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包括工作、会议、培训、出访计划)、工作总结;研究讨论全红十字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审议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四)审议以会名义向市委、市政府红十字会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其他重要材料;

(五)审议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全性红十字会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筹备方案、领导讲话;

(六)研究红十字会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研究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管理问题;

(七)研究突发及重大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方案、募捐方案、较大额救灾资金使用、较大额救灾物资分配、重要项目安排方案;

(八)研究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红十字会机关室和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工作;

(九)聘请顾问、形象大使、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十)通报月度、半年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打算,通报预算执行,“三公”经费支出、考勤、干部请休假情况;

(十)专题研究重要事项、重大业务工作;

(十)研究其他须由执委(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原则上每月、每半年最后一次执委(办公)会需通报本月、半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下月、下半年工作打算。

四、各室(单位)拟提交执委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分

管会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确定,并交由办公室汇总。会议议题单由分管办公室会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定,并提前分发给与会人员。提交执委(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须先经室(单位)研究确定,并于执委(办公)会前三天将有关材料分别呈各位会领导审阅。涉及业务重大工作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大额捐赠款物使用、重要制度制定,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送达监事会征求意见。

五、执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执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六、执委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由分管会领导督促落实,办公室督查督办。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一般须经下一次执委会议复议后方能更改。确因继续执行会造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误或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经常务副会长同意后可局部更改或停止执行,但必须在下一次执委会议上作出详细的说明。

七、有关与会人员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并严格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

八、执委会议通过的重要决定或决议,应视情况印发抄告单或会议纪要。抄告单或会议纪要经分管办公室会领导审签后由常务副会长签发。

九、因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的执委会议。扩大的与会人员由常务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委托的会领导决定。执委扩大会议议事规则与执委会议事规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