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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安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推进监事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履行监事会内部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并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监事会为市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开展监督属于自我监督范畴,是行业的业务监督,遵循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一般业务监督与专项业务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监事会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人道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依法按章程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将监督贯穿本级红十字会决策、执行和效果评估全流程、全过程。
第五条 监事会在会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每年定期向会党组专题报告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会党组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应加强对省红十字会监事会的请示报告和对县(市、区)红十字会监事会的具体指导。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设立,由1名兼职监事长(简称“监事长”)、1名专职副监事长(简称“副监事长”)和若干名专兼职监事(简称“监事”)组成。监事长负责监事会全面工作,副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其他监事按内部分工履行职责。监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事由市红十字会商有关部门推选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荐提名,并由监事会推选产生。
监事原则上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卫健等部门代表,以及捐赠人、会员、志愿者和具有良好公信力、热心红十字事业的财会、法律、新闻媒体等领域专业人士担任。监事候选人不限于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但应成为红十字会会员。理事、理事近亲属和红十字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届中更换监事长、副监事长,按照干部选任程序报请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由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更换监事,由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增补、更换或罢免监事;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委员会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执行委员会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按照相关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六)列席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会党组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八)审议下一届监事会组成方案;
(九)决定监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十)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承办上级监事会、市红十字会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和监事长、副监事长委派的其他任务;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根据监事会的指派列席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和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四)对市红十字会业务经费、会费收支状况,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以及其他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有关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六)参加监事会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提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对外代表监事会;
(二)根据监督的需要列席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三)召集并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五)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工作;
(六)督促、检查监事工作;
(七)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党组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八)根据本规则规定履行监事长、副监事长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监事会开展监督的具体工作,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联络、协调和服务保障;
(二)负责监事会有关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会务保障等工作,督办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负责就监事会有关工作事宜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进行协调和沟通;负责与业务科室、会属单位的联系,了解掌握和搜集整理业务工作信息,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提供依据;
(四)负责与监事的联络沟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事候选人提名推选工作;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五)加强与各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的联系,推动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
(六)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监事活动安排,组织开展监事会的调查研究、工作交流、能力培训等工作,提出监事会年度计划建议;
(七)起草监事会的文稿,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八)完成市红十字会党组、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市红十字会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日常监督、专项监督、调研指导内容以及自身建设要求,有力推动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监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由副监事长召集、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通讯等方式召开,监事会工作会等其他会议的召开另行规定。
监事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出,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审定。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应于会前告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可视情邀请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视需要可请业务科室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监事会办公室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经监事长、副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监事长或副监事长请假并说明理由,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其缺席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作出决议、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时,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也可通过监事书面签署意见方式通过。具体方式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决定。
第二十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签署,并以吉安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的名义发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建议通过后,以专用监督文书方式发至被监督对象,抄送相关业务科室或直属单位,根据需要可同时抄送执委会,视情报告党组。年度监督通报经监事会审议,向会党组报告,按程序向理事会通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应按照通过的监督建议要求,督促被监督对象整改,被监督对象应当向监事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章 监督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
(一)市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二)市红十字会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三)市红十字会主管的基金会、社会组织和直接联系管理的基层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
(四)实施市红十字会安排项目或使用市红十字会安排的资金、物资的县(市、区)红十字会;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监督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监督对象贯彻执行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监督对象重大项目实施、重点业务开展以及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的情况;
(四)监督对象使用业务经费和会费的情况;
(五)监督对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监督对象履行业务工作、直接联系管理的组织的监管责任情况和风险防控管理的情况;
(七)依法依规应由监事会监督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督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应急监督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时拥有检查权、问询权、约谈权、建议权。可查阅协议文书、财务票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情况介绍,要求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开展监督检查可以联合机关业务部门或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协助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与被监督检查对象业务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需监事会人员列席的,应同时将会议通知和议题书面通知监事会;对涉及重大业务工作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要制度制定、大额捐赠款物使用等业务工作提交会议研究的,应提前将相关资料送达监事会,以便监事会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对涉及业务工作做出书面决议或决定的,应及时将书面决议或决定内容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认为被监督对象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违背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时,应当以书面监督意见形式向被监督对象提出,经送达后仍未改正,监事会应当通报执委会或报告会党组。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对被监督对象下达书面监督建议前,应就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与被监督对象交换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就下列问题与市红十字会领导交换意见:
(一)业务工作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重大决策调研论证不充分、决策要件不完备、决策事项不合法、决策主体不合规、决策程序不规范的;业务工作管理和活动开展失当或存在重大风险的;
(二)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捐赠款物、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政策选用失当,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
(三)社会高度关注、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存在舆情风险和违法违纪方面问题的;
(四)监事会认为需要交换意见的其他业务工作问题。
第六章 监事会专用监督文书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专用监督文书是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监督建议以监事会名义向被监督对象发出的文件,包括通报、意见、督办函和警示函。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通过《监督通报》,对被监督对象以下行为予以通报:
(一)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二)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大经费开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三)业务经费、资产、会费的管理和使用不当的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力的问题;
(五)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不健全或者不落实的问题;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情况。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监督建议一般形成监督通报,通报分为年度监督通报、专项监督通报。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监督意见》,对涉及业务工作的以下事项提出意见:
(一)重大战略规划;
(二)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年度财务收支管理;
(三)捐赠意向改变、风险防控管理等重大事项;
(四)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督办函》,对被监督对象以下行为予以督办:
(一)对日常监督发现的有必要书面提示的风险隐患;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督办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警示函》,对被监督对象以下行为予以警示:
(一)缺乏法律法规的决策依据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问题;
(二)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被监督对象不支持、不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行为;
(三)监事会认为需要警示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联系保障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市红十字会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报送,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加强沟通联络,支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和组织的督导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机关各业务科室、直属各单位制定的业务管理制度、印发的文件应将监事会列入发放范围,按时发送;监事会需要了解的其他资料,要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第三十九条 上级党组织巡察、政府部门审计、监督和第三方机构审计评估等情况,要及时通报监事会。检查督导和项目变更、经费调整、终结报告等重要情况,应书面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对被监督对象的监督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吉安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30日吉安市红十字会印发的《吉安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