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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9 10:51 浏览次数:2581次

2021年6月22日吉安市红十字会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6月30日市红十字会第九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吉安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推进监事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履行监事会内部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并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监事会为本级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开展监督属于自我监督范畴,是行业的业务监督遵循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一般业务监督与专项业务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监事会将满足人民群众的人道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以本级内部自我监督为基本工作定位,以红十字会宗旨、博爱公益为主要监督内容,以合法合规、程序到位为刚性衡量标准,依法按章程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将监督贯穿本级红十字会决策、执行和效果评估全流程、全过程。

第五条  监事会在本级红十字会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需向会党组专题报告一次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市红十字会监事会指导县(市、区)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设立,1名兼职监事长(简称“监事长”)、1名专职副监事长(简称“副监事长”)和若干名专兼职监事(简称“监事”)组成。监事长负责监事会全面工作,副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其他监事按内部分工履行职责。监事会下设办公室,可设在本级红十字会有关职能科室,由1名工作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由本级红十字会商有关部门推选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商有关部门推选提名,并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

监事原则上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卫健等部门代表,以及捐赠人、会员、志愿者和具有良好公信力、热心红十字事业的财会、法律、新闻媒体等领域专业人士担任。监事候选人不限于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但应成为红十字会会员。理事、理事近亲属和本级红十字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届中更换监事长、副监事长,按照干部选任程序报请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由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更换监事,由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委员会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决策、工作任务部署与工作进展情况。监事长可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者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党组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发表监督意见

(五)对理事会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收支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

(六)对本级红十字会人道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了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状况。

(七)督促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聘请由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级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收支和项目实施情况及其他重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并审核接受其提交的审计报告。

(八)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由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本级红十字会专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计。

(九)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监督并督促执行委员会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制度。

(十一)建立监事会与其它监督形式的协调衔接机制,提升红十字会依法治理、综合监督的水平。

(十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和监事长、副监事长委派的其他任务;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根据监事会的指派列席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和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四)对本级红十字会业务经费、会费收支状况,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以及其他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五)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有关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六)参加监事会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提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对外代表监事会;

(二)根据监督的需要列席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三)召集并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五)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工作;

(六)督促、检查监事工作;

(七)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八)根据本规则规定履行监事长、副监事长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监事会开展监督的具体工作,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联络、协调和服务保障;

(二)负责监事会有关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会务保障等工作,督办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负责就监事会有关工作事宜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进行协调和沟通;负责与业务科室的联系,了解掌握和搜集整理业务工作信息,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提供依据;

(四)负责与监事的联络沟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事候选人提名推选工作;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五)加强与各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的联系,举办能力培训,推动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

(六)处理监事会公文和其他日常工作,提出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七)起草监事会的文稿,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八)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

(一)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二)本级红十字会机关各业务科(室)、直属各单位;

(三)本级红十字会直属志愿服务组织;

(四)已实施本级红十字会所安排资金项目的县(市、区)红十字会;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监督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监督对象贯彻执行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监督对象重大项目实施、重点业务开展以及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的情况;

(四)监督对象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使用业务经费和会费的情况;

(五)监督对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及风险防控管理的情况;

(六)依法依规应由监事会监督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六条  监督的方式包括:会议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实地调研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与被监督检查对象业务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根据本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监事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日常监督、专项监督、调研督导内容以及自身建设要求,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时拥有检查权、问询权、建议权。可查阅捐赠协议(意向书)、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书、捐赠款物分配计划、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情况介绍,要求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听取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就重大款物收支、重要项目建设、重点业务开展等情况汇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对本级红十字会人道捐赠资金运行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参与。

专项监督检查启动实施前应报会党组研究同意,专项监督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会党组汇报并通报被监督对象和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座谈会、监事会专用函、口头提示等形式,与被监督对象交换意见,就有关问题、事项和接到对被监督对象投诉进行提示、建议。

监事会与被监督对象交换意见的有关情况应按规定记录在案,建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需监事会人员列席的,应同时将会议通知和议题书面或口头通知监事会。监事会应安排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对涉及重大业务工作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要制度制定、大额捐赠款物使用等业务工作提交会议研究的,应提前将相关资料送达监事会,以便监事会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对涉及业务工作做出书面决议或决定的,应及时将书面决议或决定内容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认为被监督对象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违背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时,应根据下列情况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认为该决议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建议召开相应会议再次议决;

(二)监事会认为该决议仅实体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以书面监督意见函的形式向被监督对象提出;

(三)监事会认为该决议的程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且经发出书面监督意见之后仍得不到改正的,监事会应通报执行委员会或报告会党组。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收到对被监督对象提出的投诉意见时,应对投诉事实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监事会应向被监督对象发出监督意见函,并通报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被监督对象对于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监督意见,应及时向监事会作出自行纠正问题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就业务工作规章制度重大决策业务工作管理和活动开展、财务管理等事项与本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交换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可由专职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有效。必要时可以通信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专题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通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长、副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根据会议研究内容,可邀请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视需要可请业务科室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监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各项议题;

(三)议题提起人就该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

(四)监事就各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研究监事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等重点工作。

(二)审议本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审核本级红十字会年度人道资金财务报告。

(三)审议本级红十字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四)研究日常工作事项,落实上级部门及领导临时布置的监督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事长和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

(一)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或其它监督意见时,应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方式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决定。

(二)监事会决定所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监事会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三)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签署,并以本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的名义发布。

监事会会议上形成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等文稿,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发至被监督对象,抄报本级红十字会党组,同时抄送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应服从整体工作需要。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专用函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专用函是以监事会名义向被监督对象发出的函件,包括提示函、意见函、警示函和纠正函。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提示函》,对被监督对象以下行为予以提示: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业务经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不当的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力的问题;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不健全或者不落实的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提示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意见函》,对涉及业务工作的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大经费开支,捐赠意向改变、风险防控管理等重大事项;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通过《警示函》,对被监督对象以下行为予以警示:缺乏法律法规的决策依据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被监督对象不支持、不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行为;监事会认为需要警示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需要被监督对象纠正其在业务工作开展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背捐赠人意愿、背离人道主义宗旨、损害红十字会形象问题时,使用《纠正函》。

 

第六章  联系保障机制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级红十字会机关各业务科、办公室、直属各单位要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报送,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加强沟通联络,支持监事会工作。

如有必要,监事会可派员参加机关各业务科、办公室、直属各单位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和组织的督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级红十字会机关各业务科、办公室、直属各单位制定的业务管理制度、印发的文件应将监事会列入发放范围,按时发送;监事会需要了解的其他资料,要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第四十条  上级党组织巡视、政府部门审计、监督和第三方机构审计评估等情况,要及时通报监事会。检查督导和项目变更、经费调整、终结报告等重要情况,应书面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纳入本级红十字会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列入专项工作经费,按本级红十字会财务制度拨付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吉安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会党组同意,自2021年630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2日吉安市红十字会印发的《吉安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